哪些排污單位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
(1)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
(2)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
2.《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范圍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