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管理公告
各排污登記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海南經濟特區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屬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落實各項環境管理措施要求,F將相關要求告知如下:
一、各單位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污前,應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e.gov.cn/),真實、準確、完整地填報排污登記表,自動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各單位自行打印留存。
二、排污登記表自登記編號之日起生效,自登記之日起滿5年的,各單位應提前通過上述平臺及時更新延續登記信息。2020年以來,生態環境部和我省發布了多項新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相關技術指南,請更新延續時注意按照新標準填報并執行。
三、各單位填報的基本信息、生產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排污登記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20日內完成變更。若因關閉等原因不再排污的,應當及時注銷排污登記表。
四、因生產規模擴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況發生變化,依法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按規定及時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注銷排污登記表。
五、對于部分單位忘記賬號或密碼的,可通過已綁定的手機號碼找回;如忘記或需變更綁定手機號碼的,請聯系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生態環境部門予以指導。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市、縣、自治縣生態環境部門及各重點園區管委會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各單位實施日常監管和幫扶指導。對于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海南經濟特區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行為的,各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來源:海南省生態環境廳